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拨付、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0年09月11日 13:18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是学校为全校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的重要经费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推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来源及分配

学校每年按照教工党员200元/人、学生党员100元/人的标准划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全校基层党建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实际以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规模和党员数量,按照统筹安排、适当倾斜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使用原则及范围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和培训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3.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有关主题和专项活动;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7.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

8.其他党建活动。

三、工作要求

1.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体系,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2.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占用、截留。

3.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将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布。

4.专项经费使用前,需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当次使用预算报告,预算报告需加盖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专项经费使用后,需到党委组织部对当次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联系人:3-441 刘永平 419963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20年9月3日